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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不妨碍妇女权利:最高法院

伊斯兰堡:

最高法院裁定,已婚妇女仍然是其已故父母的平等子女,与他们的其他子女一样,根据她的婚姻否认她的权利等于否认她作为平等公民的宪法身份。

最高法院法官赛义德·曼苏尔·阿里·沙阿表示,任何认为已婚妇女在经济上依赖丈夫的假设,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宗教上也是毫无根据的,而且违背了伊斯兰法律的平等精神。

由沙阿法官领导的最高法院分庭对女教师扎希达·帕尔文的请愿书做出了裁决。沙阿法官撰写了一份长达九页的判词,指示被告部门恢复对她的任命,并附带所有附带福利。

申诉人Zahida Parveen于2023年3月17日根据已故儿子/女儿配额被任命为小学教师。然而,地区教育官员(女)Karak在没有发出显示原因通知的情况下撤回了任命令。

申诉人的服务因一项“澄清”而终止,该“澄清”规定,根据已故儿子/女儿配额任用的福利不适用于已结婚的女性。

法院裁定:“将已婚女儿排除在同情任命之外[…]被宣布为歧视,越权,未经合法授权,与巴基斯坦宪法保障和国际法律义务不相符。”

“被告部门被指示恢复请愿人的任命,并给予所有好处,”它说。“作为宪法主体,妇女不仅在结果上享有平等,而且在法律对待她们的形式、语气和尊重上也享有平等。”

法院指出,所有司法和行政当局都有宪法责任采用对性别敏感和性别中立的语言。“司法部门必须以身作则,确保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词语本身不会成为排斥的工具。”

判决书宣称:“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反映了对宪法第14、25和27条保障所有公民的尊严、平等和自治价值的实质性承诺。”

它说,妇女是自主的公民,拥有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由于她们与男人的关系,无论是父亲、丈夫还是儿子。它补充说,经济独立不是一种特权,而是充分实现公民身份、自治和人格的必要先决条件。

“出嫁的女儿仍然是其已故父母的平等子女,否认她在婚姻基础上的这一权利就是否认她作为平等公民的宪法身份。值得一提的是,女性经济独立的原则不仅根植于宪法文本,而且坚定地植根于伊斯兰法律传统。”

“根据伊斯兰法律,妇女对自己的财产、收入和财务事务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因此,任何认为已婚妇女在经济上依赖丈夫的假设不仅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宗教上也是没有根据的,而且与伊斯兰法律的平等精神背道而驰。”

“因此,这种武断的分类不仅不合理,而且明显违宪,违反了平等(第25条)、公共服务中不歧视(第27条)和尊严权(第14条)的保障。这也破坏了已故公务员的期望,他们的家人在同情任用框架下获得合法安全保障。”

因此,判决指出,被质疑的澄清和2023年4月28日的信件可能会因越权、歧视性和违宪而被推翻,并补充说,当基本秩序没有合法权威时,由此建立的整个上层建筑会自动倒塌。

法院宣布,将已婚女儿排除在1989年《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公务员(任命、晋升和调动)规则》第10(4)条的范围之外,不仅是程序上的不规范,而且揭示了基于男权对妇女身份及其在法律和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的假设的更深层次的结构性缺陷。

根据判决书,推定一名妇女在结婚后放弃其独立的法律身份,在经济上依赖其丈夫,从而丧失处境类似的男性所享有的权利。

“从本质上讲,这种排斥构成了对妇女财政和经济独立权利的否认——这些权利对行使宪法人格来说不是附属的,而是必不可少的。宪法保障的是个人权利,而不是婚姻单位或规定的社会角色。”

该命令还表示,支持这一受到质疑的澄清的理由,代表了在宪法上不允许的、名誉扫地的普通法“包复”原则的复兴,在这种原则下,妇女的合法存在被纳入其丈夫的合法存在。

当代宪法学坚决反对这种观念,肯定婚姻既不消灭妇女的法律人格,也不限制她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试图以婚姻依赖为借口重新引入这一逻辑的政策或行政澄清,都违反了宪法对尊严、平等和非歧视的核心保障,”法院表示。

该判决警告说,根据第10(4)条,将已婚女儿排除在同情任用之外不仅违反了巴基斯坦的宪法框架,而且违反了其国际法律义务,特别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规定的义务。

判决指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2条和第11条明确禁止基于性别和婚姻状况的就业歧视,并补充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再强调,植根于文化定型观念或习惯规范的法律和行政做法与国家确保实质性性别平等的义务是不相容的。

法院还对受到质疑的判决书中使用的措辞表示关注,特别是“出嫁的女儿成为丈夫的责任”这句话,称这种措辞不仅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而且是深刻的男权主义,强化了与宪法价值观根本不相符的过时刻板印象。

判决书警告说:“司法或行政机构使用带有性别偏见的语言不仅反映了普遍存在的社会偏见,还使结构性歧视永续并合法化,并有可能将偏见写入法律本身。”“作为宪法主体,妇女不仅在结果上享有平等,而且在法律对待她们的形式、语气和尊重上也享有平等。”

判决书说,在这种背景下,在包括巴基斯坦在内的几个司法管辖区开展的女权主义判决项目(Feminist judgment Project)展示了如何通过女权主义视角重新构建司法推理,应用现有的法律原则,同时避免性别假设,并纳入包容性的、肯定平等的语言。

“核心前提是明确的:法律的制定方式与它做出的决定同等重要。”

最高法院裁定,已婚妇女仍然是其已故父母的平等子女,与他们的其他子女一样,根据她的婚姻否认她的权利等于否认她作为平等公民的宪法身份。

最高法院法官赛义德·曼苏尔·阿里·沙阿表示,任何认为已婚妇女在经济上依赖丈夫的假设,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宗教上也是毫无根据的,而且违背了伊斯兰法律的平等精神。

由沙阿法官领导的最高法院分庭对女教师扎希达·帕尔文的请愿书做出了裁决。沙阿法官撰写了一份长达九页的判词,指示被告部门恢复对她的任命,并附带所有附带福利。

申诉人Zahida Parveen于2023年3月17日根据已故儿子/女儿配额被任命为小学教师。然而,地区教育官员(女)Karak在没有发出显示原因通知的情况下撤回了任命令。

申诉人的服务因一项“澄清”而终止,该“澄清”规定,根据已故儿子/女儿配额任用的福利不适用于已结婚的女性。

法院裁定:“将已婚女儿排除在同情任命之外[…]被宣布为歧视,越权,未经合法授权,与巴基斯坦宪法保障和国际法律义务不相符。”

“被告部门被指示恢复请愿人的任命,并给予所有好处,”它说。“作为宪法主体,妇女不仅在结果上享有平等,而且在法律对待她们的形式、语气和尊重上也享有平等。”

法院指出,所有司法和行政当局都有宪法责任采用对性别敏感和性别中立的语言。“司法部门必须以身作则,确保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词语本身不会成为排斥的工具。”

判决书宣称:“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反映了对宪法第14、25和27条保障所有公民的尊严、平等和自治价值的实质性承诺。”

它说,妇女是自主的公民,拥有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由于她们与男人的关系,无论是父亲、丈夫还是儿子。它补充说,经济独立不是一种特权,而是充分实现公民身份、自治和人格的必要先决条件。

“出嫁的女儿仍然是其已故父母的平等子女,否认她在婚姻基础上的这一权利就是否认她作为平等公民的宪法身份。值得一提的是,女性经济独立的原则不仅根植于宪法文本,而且坚定地植根于伊斯兰法律传统。”

“根据伊斯兰法律,妇女对自己的财产、收入和财务事务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因此,任何认为已婚妇女在经济上依赖丈夫的假设不仅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宗教上也是没有根据的,而且与伊斯兰法律的平等精神背道而驰。”

“因此,这种武断的分类不仅不合理,而且明显违宪,违反了平等(第25条)、公共服务中不歧视(第27条)和尊严权(第14条)的保障。这也破坏了已故公务员的期望,他们的家人在同情任用框架下获得合法安全保障。”

因此,判决指出,被质疑的澄清和2023年4月28日的信件可能会因越权、歧视性和违宪而被推翻,并补充说,当基本秩序没有合法权威时,由此建立的整个上层建筑会自动倒塌。

法院宣布,将已婚女儿排除在1989年《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公务员(任命、晋升和调动)规则》第10(4)条的范围之外,不仅是程序上的不规范,而且揭示了基于男权对妇女身份及其在法律和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的假设的更深层次的结构性缺陷。

根据判决书,推定一名妇女在结婚后放弃其独立的法律身份,在经济上依赖其丈夫,从而丧失处境类似的男性所享有的权利。

“从本质上讲,这种排斥构成了对妇女财政和经济独立权利的否认——这些权利对行使宪法人格来说不是附属的,而是必不可少的。宪法保障的是个人权利,而不是婚姻单位或规定的社会角色。”

该命令还表示,支持这一受到质疑的澄清的理由,代表了在宪法上不允许的、名誉扫地的普通法“包复”原则的复兴,在这种原则下,妇女的合法存在被纳入其丈夫的合法存在。

当代宪法学坚决反对这种观念,肯定婚姻既不消灭妇女的法律人格,也不限制她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试图以婚姻依赖为借口重新引入这一逻辑的政策或行政澄清,都违反了宪法对尊严、平等和非歧视的核心保障,”法院表示。

该判决警告说,根据第10(4)条,将已婚女儿排除在同情任用之外不仅违反了巴基斯坦的宪法框架,而且违反了其国际法律义务,特别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规定的义务。

判决指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2条和第11条明确禁止基于性别和婚姻状况的就业歧视,并补充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再强调,植根于文化定型观念或习惯规范的法律和行政做法与国家确保实质性性别平等的义务是不相容的。

法院还对受到质疑的判决书中使用的措辞表示关注,特别是“出嫁的女儿成为丈夫的责任”这句话,称这种措辞不仅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而且是深刻的男权主义,强化了与宪法价值观根本不相符的过时刻板印象。

判决书警告说:“司法或行政机构使用带有性别偏见的语言不仅反映了普遍存在的社会偏见,还使结构性歧视永续并合法化,并有可能将偏见写入法律本身。”“作为宪法主体,妇女不仅在结果上享有平等,而且在法律对待她们的形式、语气和尊重上也享有平等。”

判决书说,在这种背景下,在包括巴基斯坦在内的几个司法管辖区开展的女权主义判决项目(Feminist judgment Project)展示了如何通过女权主义视角重新构建司法推理,应用现有的法律原则,同时避免性别假设,并纳入包容性的、肯定平等的语言。

“核心前提是明确的:法律的制定方式与它做出的决定同等重要。”